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刑诉〔2024〕121号
被告人付兴平,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31211****,*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贵州省某某烟草专卖局****,户籍地:贵州省凯里市***路**号**********,现住贵州省凯里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0月11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兴平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0月4日19时18分,被告人付兴平醉酒后驾驶贵H3****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黄平县殡仪馆出发,在黄平南收费站上高速往凯里方向行驶至余册高速公路59公里900米(上行线)处时,付兴平将车辆停放在应急车道内,21时15分被黔东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二大队民警查获。民警上前查看发现车窗紧闭,在呼喊驾驶员多次无回应后,民警破窗,发现坐在驾驶室内的付兴平神志不清醒,身上散发酒味,因付兴平神志不清不能配合完成呼气式酒精测试,随后民警将其带到黄平县人民医院进行提取静脉血样送检。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付兴平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3.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潘某某、吴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付兴平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检验报告、鉴定事项确认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血样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兴平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付兴平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八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付兴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廖启兴
2024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0855****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1份均电子系统推送
3.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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