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刑诉〔2023120 


  被告人杨昌武,男,19785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80506*****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黄平县******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3928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3113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31221日本院经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昌武涉嫌盗窃罪,于2023121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12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92622时许,被告人杨昌武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窜至黄平县**乡小学背后的一处田里,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耕田机盗走并推到**乡计生站路边停放。20239274时许,被告人杨昌武从家中驾驶一辆五菱宏光面包车邀约吴某甲一起到计生站路边将耕田机运至吴某乙家存放。经黄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耕田机价值人民币3450元。被告人杨昌武归案后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杨昌武已购得一台新耕田机赔偿被害人,并将所盗耕田机归还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陆某某、杨某甲、吴某丙、黄某某、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昌武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昌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昌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光芬  

检察官助理 田凯丽  

2023年12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一册、检察卷一册、起诉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