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5〕63号
被告人潘建土(代号橙子、温情),男,1994年6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40626****,*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号**室。因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12月27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5年1月26日被三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泽龙(代号耗子),男,2000年6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00624****,*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现住平和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12月27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5年1月26日被三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建土、叶泽龙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5年4月14日至2025年4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被告人潘建土、叶泽龙分别受他人邀约前往境外诈骗公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二人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办理护照,分别乘坐飞机到云南西双版纳。潘建土于2019年4月21日、叶泽龙于2019年4月23日先后持护照从磨憨口岸出境至老挝,出境后即前往境外“众鑫”诈骗公司,与“天哥”、杨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一起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叶泽龙直至2019年9月15日、潘建土直至2019年11月22日才分别从磨憨口岸回到国内。期间,通过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被告人潘建土获利人民币1万元,叶泽龙获利人民币3万元。
2.2020年3月,被告人潘建土、叶泽龙受“天哥”邀约前往境外诈骗公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2020年3月23日,二人分别从福建泉州、厦门乘坐飞机到云南昆明汇合,再一起乘坐飞机到云南澜沧,后在“蛇头”的安排下从云南边境偷渡到缅甸,出境后即前往缅甸勐平“天哥”、杨某甲所成立的诈骗公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期间,潘建土在诈骗公司担任组长,并对组员培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方法,叶泽龙作为组员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直至2020年11月底,潘建土、叶泽龙分别偷渡入境。期间,通过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潘建土获利人民币5.75万元,叶泽龙获利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杨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潘建土、叶泽龙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建土、叶泽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建土、叶泽龙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偷越国(边)境,并在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建土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叶泽龙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潘建土、叶泽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舒彩芝
2025年4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潘建土、叶泽龙现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叶泽龙被扣押手机一部、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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