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检刑诉〔2025〕47号

 

被告人周洪亮,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40419****,*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街道**路**号,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1月11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12月5日被锦屏县公安局释放并决定取保候审,于2025年3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锦屏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洪亮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5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5年4月19日至2025年5月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5年5月4日至2025年6月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1月9日,被告人周洪亮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使用银行账户接收违法犯罪资金,仍将名下的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79973000********)密码、身份证及手机提供给他人使用。在他人操作的过程中,周洪亮协助刷脸转账,并帮助取现5000元,非法获利1000元。经统计,2023年11月9日,周洪亮名下涉案的中国邮政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期间涉及电信诈骗2起,账户单项资金流入42000元,涉诈资金3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周洪亮系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被刑事拘留后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2025年4月16日上游案件被害人王某某因周洪亮已赔偿25000元,出具谅解书对周洪亮表示谅解。2025年7月3日上游案件被害人柏某某因周洪亮已赔偿5000元,出具谅解书对周洪亮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银行交易流水、前科查询情况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周洪亮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王某某、柏某某的证言;4.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洪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洪亮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他人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洪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洪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晶  

检察官助理 吴常东   

2025年7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25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起诉意见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