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5〕3号 

  被告人杨洁,男性,1999年1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91123*****族,职业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黎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9月19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0月25日经院批准,于同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洁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4年9月15日0时30分许,吴某甲(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到锦屏县新化乡新化所村闵某某家楼下,二人将被害人闵某某停放在自家楼下的一辆白色金捷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因无法发动,二人联系被告人杨洁到场接线打火,杨洁在接线打火过程中因有人经过,三人将该车丢弃在新化农贸市场后逃离。

2、2024年9月16日0时许,被告人杨洁与吴某甲、刘某某到黎平县德凤镇湖畔一号22栋地下停车场,三人将被害人吴某乙停放在地下停车场22栋电梯口旁的一辆二手速本牌摩托车盗走,因无法发动,三人将该车丢弃在22栋地下停车场拐角处后逃离。

3、被告人杨洁与吴某甲、刘某某共谋到龙形盗窃摩托车,后因杨洁有事没有一起去,2024年9月7日2时许,吴某甲、刘某某到黎平县龙形街道34栋3单元楼下,二人将被害人吴某丙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停放在该小区后面围墙外。杨洁从新化回黎平后在龙形小区马路边等吴某某二人汇合,二人告知杨洁盗窃不成功。

4、2024年9月17日3时许,被告人杨洁与吴某甲、刘某某到黎平县德凤镇港澳新区B4栋楼下,三人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地的一辆黑色好奔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经鉴定,被告人杨洁、吴某某伙同刘某某盗窃的上述四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5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易忠模

   2025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黎平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