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5〕112号
被告人朱先祥,男,1971年06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10620****,*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榕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12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先祥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2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朱先祥到榕江县**街参加“长桌宴”活动,期间,朱先祥喝了2杯米酒,吃完饭后,朱先祥驾驶其贵H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街往**方向行驶,到达**后,朱先祥看人钓鱼玩了一个小时左右,再次驾驶其贵H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往榕江县城方向行驶,于20时30分,车辆行驶至商贸西路300米处(小地名:车江信用社门口路段)时,被榕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4mg/100m,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朱先祥血液中乙醇含为174.2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值。
另查明,朱先祥持有E型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信息核查等书证;2.被告人朱先祥的供述与辩解;3.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及照片;4.鉴定意见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先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先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酒精含量为174.2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先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文坚
2025年4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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