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刑诉〔2024〕180号
被告人陈刚,男,1995年7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50728****,*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福泉市,住贵州省福泉市**办事处**宿舍**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4日被福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7月2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福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8年6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0月4日被福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4年10月16日被福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刚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9月5日,被告人陈刚在福泉市**办事处**小区停车场附近拾得了被害人庞某某手机,陈刚在查看手机时发现该手机未设置锁屏密码,且庞某某抖音账号是登录状态,抖音月付设置为免密支付方式,陈刚遂萌生盗刷抖音月付之念,后于2024年9月7日至9月18日期间,多次通过盗刷庞某某抖音月付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销,共计3126.91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4年9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陈刚盗刷庞某某的抖音月付在福泉市**办事处**小区“武松醉鹅”店消费327.98元用于购买醉鹅套餐;
2.2024年9月10日14时至17时许,被告人陈刚盗刷庞某某的抖音月付在福泉市**办事处“好抓吖”玩具店消费48.89元、137.98元用于购买游戏币;在福泉市**办事处“廖多多蛋糕”店消费127.99元用于购买榴莲千层蛋糕;在福泉市**办事处“德克士”店消费66.59元用于购买三人套餐;
3.2024年9月10日21时,被告人陈刚盗刷庞某某的抖音月付在福泉市**办事处“酒小二”店消费177元,用于购买锐澳RIO强爽8度白桃伏特加风味鸡尾酒;23时许,被告人陈刚盗刷庞某某的抖音月付在福泉市**办事处“晚上见捞汁小海鲜”店消费87.99元,用于购买中份三文鱼;在“新疆兄弟羊肉串”店消费89.88元;
4.2024年9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陈刚盗刷庞某某的抖音月付在福泉市**办事处金星小区“三姑娘酸汤牛肉”店消费49.89元用于购买干锅全牛2-3人餐;
5.2024年9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陈刚盗刷庞某某的抖音月付在凯里市**路璐源商厦一号“金六福吉祥珠宝”店消费487.98元用于购买足金大花吊坠;
6.2024年9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陈刚盗刷庞某某的抖音月付在抖音能链团油加油平台消费191.53元用于加油;
7.2024年9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陈刚盗刷庞某某的抖音月付在福泉市**办事处“榴小汐千层蛋糕”店消费97.99元用于购买四拼千层蛋糕;
8.2024年9月14日0时许,被告人陈刚盗刷庞某某的抖音月付在抖音能链团油加油平台消费192.37元用于加油;
9.2024年9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陈刚盗刷庞某某的抖音月付在团油平台消费199.98元用于加油;
10.2024年9月16日4时许,被告人陈刚盗刷庞某某的抖音月付在福泉市**办事处“老庙黄金”消费598.98元用于购买足金心囍爱心吊坠;
11.2024年9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陈刚盗刷庞某某的抖音月付消费100元,用于为个人手机号为1738588****的电话充值话费。
12.2024年9月18日20时,被告人陈刚盗刷庞某某抖音月付在福泉市**办事处“酒小二”店消费55元,用于购买雪花清爽啤酒共计12瓶;22时许,陈刚盗刷庞某某的抖音月付在福泉市**办事处“清真烤肉串”店消费88.89元用于购买烧烤双人餐。
经查,被害人庞某某绑定抖音月付的尾号为****的中国邮政银行卡已于2024年10月9日对上述款项进行自动还款。2024年10月3日,福泉市公安局民警在福泉市**镇**村**组一无名路上将陈刚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程序性文书,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清单、笔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抖音账户信息,账单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等八人的证言;3.被害人庞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刚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 丽
检察官助理 刘明静
2024年12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福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及检察诉讼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本案采用电子卷宗网上单轨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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