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4〕43号
被告人吴尚军,男,1995年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50220****,*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住三都县**镇**村**组。曾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于2023年3月1日被三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处以罚款三百二十元的行政处罚。现因涉嫌袭警罪,于2024年3月30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4年4月3日批准,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尚军涉嫌袭警罪,于2024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3月29日晚上,被告人吴尚军饮酒后从三都县城金桥附近打的往三中方向走,当晚21时30分许行至城南加油站路段见交警设卡查车时,被告人吴尚军想起自己曾被交警查处的经历,于是在查辑路段让出租车司机停车后下车,借着酒劲往回走至交警查车点,突然辱骂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务人员,并以脚踢、拳打方式袭击民警陈某某身体致其受伤倒地,陈某某的执法记录仪和手机掉落地上,被告人吴尚军当场被执勤的其他警务人员制服并移交三都县公安局凤羽派出所。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任职文件、勤务工作安排文件、医院就医检查单等书证;2.被告人吴尚军的供述;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证人李某某、唐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出租车上视频资料;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逮捕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尚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尚军因被查处而对交警怀恨在心,为发泄个人不满情绪,公然辱骂并以暴力方式突然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袭警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尚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围竟
2024年4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吴尚军现羁押于三都县看守所
2.光碟三张,起诉书四份,公诉卷一册
3.本案采用电子卷宗网上单轨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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