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5〕34号
被告人潘小陆,男,1989年7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90716****,*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户籍所在地三都县**镇**村**组**号,现住三都县**镇**街上自建房。因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3年3月 17日被抓获归案,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3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5 月17日因期满解除取保候审,于2024年7月24日被监视居住,2025年1 月24日因期满解除监视居住。经本院2025年2月19日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小陆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5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2月期间,石某某(另案处理)为牟利向被告人潘小陆提出收购金毛狗蕨的诉求,谈好价格后被告人潘小陆自己到三都县都江镇坝街村雅岭组附近山林中采挖和向潘某甲、王某某等村民收购金毛狗蕨,后被告人潘小陆通知石某某安排他人开车来拉走,被告人潘小陆收到石某某支付的总货款7335元,从中非法获利一千余元。经查,被告人潘小陆卖给石某某的金毛狗蕨约8150斤,被告人潘小陆对自己采挖的其中一个残留蕨根进行指认。后被告人潘小陆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因收购的金毛狗蕨已全部灭失,经公安机关组织采挖村民和被告人潘小陆进行现场指认,确定被采挖的金毛狗蕨总计74株。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潘小陆采挖和收购的金毛狗蕨为金毛狗科金毛狗属的金毛狗,是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CITES附录Ⅱ保护植物。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笔录等书证;2.被告人潘小陆的供述;3.证人潘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文书;5.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小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小陆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挖、收购和转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金毛狗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小陆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围竟
2025年5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潘小陆现被取保在家,联系电话1668570****
2.起诉书六份
3.本案采用电子卷宗网上单轨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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