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5〕55号
被告人张学兵,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70414****,*族,大专文化,系昆明市盘龙区**职业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街**号,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4年6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4年7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学兵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张学兵在昆明市盘龙区**东区**号注册成立了昆明市盘龙区**职业培训学校。2020年6月以来,被告人张学兵以该学校的名义,先后组织云南**汽车有限公司、云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员工共计127人,向五华**职业培训学校和昆明**技工学校报送7期高级健康管理师进行认证。被告人张学兵明知上述人员无健康方面的从业经历,提交了伪造的健康方面从业经历的工作证明,使上述人员通过了资质审核、考试取得证书,骗取了社保职业技能提升补助共计人民币25.4万元。
2024年6月15日,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张学兵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案发后,被告人张学兵家属退交了人民币25.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2.云南省**厅移送材料、云南**厅统计申领补贴人员明细、合同、协议书、工作证明、工商登记资料、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张学兵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学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兵为谋取非法收益,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国家社保技能提升补贴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学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四毅
检察官助理 赵 恬
2025年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张学兵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张学兵家属退交的人民币2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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