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刑诉〔2025〕76号
被告人王晓涛,男,1994年5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40518****,*族,初中文化,陕西省礼泉县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镇**村**组,现住云南省澄江市**镇**村**组**号。因本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2月28日被澄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晓涛危险驾驶案,于2025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晓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1月7日3时40分许,被告人王晓涛醉酒后驾驶云AG****小型轿车行驶至澄江市凤麓街道北正街容大广场路段时,致使所驾车辆与道路东侧人行道外围墙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围墙受损,王晓涛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提取并送检的王晓涛血液中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8.20mg/100mL血,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追诉标准。经认定,王晓涛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晓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理。被告人王晓涛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仁军
检察官助理:代 蕾
2025年5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晓涛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澄江市**镇**社区**村小组;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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