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刑诉〔2025〕87号
被告人李进涛,男,1994年4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40420****,*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易门县,住云南省易门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4年6月13日被易门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5年5月16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易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进涛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5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李进涛邀约李某某前往缅甸务工,二人从易门出发到达孟连县边境线上,偷渡出境至缅甸务工。 2019年10月,李进涛与李某某从缅甸偷渡入境至孟连县境内,后返回家中。
2019年10月,被告人李进涛从易门出发到达孟连县边境线上,偷渡出境至缅甸务工。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李进涛从缅甸偷渡入境至孟连县境内,被孟连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民警查获,被罚款人民币1900元。
2024年6月13日,被告人李进涛在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法律文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出入境记录、轨迹查询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普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进涛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进涛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进涛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田秉贵
检察官助理 张 雨
2025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5096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审查起诉材料1册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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