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腾检刑诉〔2025〕169号
被告人王根朝,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5021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住云南省腾冲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5年3月31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5年4月23日被腾冲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腾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根朝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3月30日,微信名为“babyloveyou”(待查)的缅甸男子让被告人王根朝从**镇**村**大桥附近运送几名偷渡入境的缅籍人员。随后,王根朝驾驶车辆前往指定地点接应到玛某甲(音译)等偷渡入境的6名缅甸女子,后驾车往**镇下街方向行驶,途径**警务室门口时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根朝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卡口监控照片等书证;
2.扣押物品清单、笔录、照片等物证;
3.证人玛某某甲(音译)、玛某乙(音译)等人的证实;
4.被告人王根朝的供述及辩解以及辨认笔录和照片;
5.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根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根朝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一次运送6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尹以亮
检察官助理 吴梦雪
2025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根朝现羁押于腾冲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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