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腾检刑诉〔2024〕382号 

被告人高世文,男,1984年4月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9840405****,*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镇**村委会*号;因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3年8月10日被腾冲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于2024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于2024年7月23日被腾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3日由腾冲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腾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世文涉嫌赌博罪于2024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4年6月以来,被告人高世文准备了赌博所需的各类赌具、用具,先后多次在腾冲市**镇**中学背后的**山上、**镇**桥对面的**山上、**镇**公墓旁边树林内、**镇**村**蔬菜冷库等地,以百家乐的形式拢庄聚众赌博,并按10%抽头渔利,专门雇请了放哨、拉运赌具、接送赌客的人员。期间累计参赌人员至少达30余人,累计赌资数至少1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2、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3、赵某某、杨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世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世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世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世文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严生涛

                                               检察官助理 张晓娇                                               

2024年10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腾冲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