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未刑诉〔2025〕11号
被告人鲍丁香,女性,1996年6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60602****,*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住墨江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5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鲍丁香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5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5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2月13日下午,被告人鲍丁香驾驶未悬挂号牌的北京牌小型越野客车载彭某某、鲁某甲、鲁某乙、鲁某丙,由墨江县景星镇正龙街方向往正龙村干塘三组方向行驶,17时50分许,当车行驶至正龙村干塘三组便道路K3处时,所驾车辆在倒车时驶离有效路面,翻至道路东侧下方便道路上,造成鲁某甲、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云南玉溪市铭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鲁某甲符合交通事故中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彭某某符合交通事故中机械性暴力致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墨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鲍丁香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某某、鲁某甲、鲁某丙、鲁某乙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刀某某、鲁某丙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鲍丁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鲍丁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鲍丁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鲍丁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鲍丁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 璐
2025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鲍丁香现住墨江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联系电话18214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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