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5〕37号
被告人伍玉龙,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50311****,*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住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24年6月24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7月6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5年1月3日重新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玉龙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5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0月,被告人伍玉龙使用虚假的施工协议,虚构在澜沧县**镇有项目工程的事实,主动到双江自治县找到被害人杜某某商谈让其垫资,并与杜某某签订了虚假的澜沧县**镇中铁**局施工酒店抹灰项目合作协议,杜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分8次向伍玉龙转账共计人民币35000元。2024年1月,杜某某到工地实地查看时才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伍玉龙已将骗取款项全部用于平时自用。
2024年6月24日,被告人伍玉龙被大理市公安局龙溪派出所民警传唤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十一组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伍玉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玉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玉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通过伪造文书等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玉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京文
检察官助理 李 燕
2025年3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伍玉龙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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