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刑诉〔2025〕87号
被告人吕增学,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80814****,*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5年2月21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3月18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吕增学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1次(自2025年4月9日至2025年5月9日)。被告人吕增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1月9日,被告人吕增学在无烟草专卖双证(零售许可证、准运证)的情况下,驾驶云GJ****红色江淮牌轻型仓栅式货车行至建水县五龙商场旁的旧货市场:
1.被告人吕增学以销售为目的,使用自有资金通过非法渠道购买了300条**(**)及50条**(**)卷烟。
2.被告人吕增学明知陈某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1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帮陈某某支付非法渠道购买的**(**)卷烟200条的部分资金,拟用于陈某某酒店经营等。
被告人吕增学将上述550条卷烟混载于其货车进行运输,在返回途中被查获。经依法认定,其中500条**(**)卷烟价值60000元,50条**(**)卷烟价值2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吕增学曾于2020年、2021年因烟草违法行为两次被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及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行政许可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余某某、曹某甲、李某某、彭某某、胡某某、曹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吕增学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增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增学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增学经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增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吕增学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庆华
2025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吕增学被取保候审于元阳县**乡**村委会**村民小组,联系电话:13408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元阳县公安局扣押的涉案卷烟存放于元阳县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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