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4〕119号

被告人小所,男,*族,19813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10315****,小学文化,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镇**村**小组**号。2017214日因吸食毒品成瘾被陇川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处罚。2019420日因吸食毒品成瘾被陇川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处罚。2005513日因犯抢夺罪被陇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后于2006712日刑满释放。2008429日因犯抢夺罪被陇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954日被暂予监外执行。201432日因犯盗窃罪被陇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抢劫罪被陇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后于2016410日刑满释放。202312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1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瑞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小所涉嫌贩卖毒品,于202431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43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9月以来,被告人小所多次向吸毒人员徐某某、卯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两次向吸毒人员江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31212日,瑞丽市公安局民警在瑞丽市团结村委会上弄安村民小组38号将被告人小所抓获,从其身上查获外用白色卫生纸包装内用黑色塑料纸包裹的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9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小所明知是毒品而向多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

检  察  官  吴雪婷

检察官助理  赵玉如

2024年4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小所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文书卷1册、证据卷3册、光盘7

3.讯问笔录复印件1

4.释放证明书1份、尿检照片3张、情况说明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