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刑诉〔2024〕137号
被告人苏政根,男,1983年1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31111****,*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住瑞丽市**村**小组。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4年1月2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梁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成玉,男,1995年3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50329****,*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住陇川县**镇**村**楼。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4年1月2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梁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段东东,男,1993年10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31011****,*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住陇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4年3月21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梁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银兴保,男,1997年1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71217****,*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住陇川县**镇**村**小组,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4年3月21日被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梁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梁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成玉、苏政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于2024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段东东、银兴保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于2024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发现该案中被告人苏政根、朱成玉、段东东、银兴保属于共同犯罪,于2024年6月18日将上述案件进行了并案。2024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成玉、苏政根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4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段东东、银兴保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6月16日、2024年7月26日至2024年8月26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4年6月13日、2024年8月2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4年5月4日至2024年5月18日、自2024年7月14日至2024年7月28日、自2024年9月27日至10月11日)4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苏政根与朱成玉取得联系询问是否有穿山甲甲片,之后朱成玉打电话给段东东询问是否有穿山甲甲片,段东东伙同银兴保共同寻找购买甲片。2023年12月底的一天,苏政根联系朱成玉并告诉朱成玉买甲片的老板于2024年1月1日或1月2日来拿甲片,请准备好甲片。2024年1月2日上午11时多,朱成玉与苏政根驾驶车牌为云N0****银色大众轿车到陇川县消防队附近及陇川县工业园区看交易地点。2024年1月2日11时40分许,朱成玉打电话告诉段东东已经开车在陇川县工业园区等着了,12时多段东东和银兴保开着一辆咖啡色小轿车,送用黄色编织袋装着的2袋甲片给朱成玉。朱成玉拿到甲片后,从工业园区行驶至陇川县消防队附近准备与苏政根交易甲片时被当场查获。当场从云N0****轿车后备箱查获黄色编织袋包装的甲片50.07公斤。经鉴定,两袋甲片为鳞甲目鲮鲤科穿山甲、马来穿山甲,均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68620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苏政根、朱成玉、段东东、银兴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政根、朱成玉、段东东、银兴保贩卖、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政根、朱成玉、段东东、银兴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政根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朱成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段东东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银兴保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加海
检察官助理 孙庭章
2024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苏政根、朱成玉、段东东、银兴保现被羁押 于梁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外附证据材料3页,其他材料2份,光盘51 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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