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布江达县人民检察院 

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工检刑诉〔2024〕10号 

  被告人,男性,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4262219730********,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工布江达县,住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仲莎乡***村,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4年8月29日被工布江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工布江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美某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于2024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8 月6 日18时40分,工布江达县仲莎乡派出所接县指挥中心指令,称有群众(匿名)举报仲莎乡***村村民美某使用枪支打猎,派出所民警立即联合县森林警察大队前往***村**沟夏季牧场美某家中调查,经说明来意后,被告人美某主动从该房间角落的铁皮柜中取出1把疑似枪支及蓝色袋子内存放的35颗子弹。交代其在2001年至2002年期间从一名叫仁某的昌都籍男子手中以8500元的价格购买1把疑似小口径步枪和子弹100颗,在此期间被告人美某使用该枪支猎杀过岩羊,经公安机关调查,猎杀岩羊的犯罪事实已过追诉时效,现剩35颗子弹未使用。经林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林)公(刑)鉴(痕)字【2024】009号鉴定:被告人美某所持有的疑似小口径步枪及子弹,鉴定为5.6mm小口径制式运动步枪,35颗子弹为5.6mm制式运动长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把为5.6mm小口径制式运动步枪;5.6mm制式运动长弹35颗;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出警经过,扣押清单等;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美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笔录;

5.鉴定意见:林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林)公(刑)鉴(痕)字【2024】009号;

6.视听资料:讯问、指认,现场勘验笔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弹药三十五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边巴次仁

                                          检察官助理 土登旦达

2024年10月17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地:工布江达县仲莎乡***村,联系电话:139894****;

2. 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有关涉案款物情况:物证现暂存于工布江达县公安局枪械保管室;

6. 证据目录一份;

7. 证人名单一份;

8. 视听资料四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