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未央检刑诉〔2024〕475号

被告人韦丽平,男,1981105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11005******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镇**村**庄组**号2013312日、20154月16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238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丽平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4626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27月,被告人韦丽平驾车(贵AD****)携带假茅台酒从贵州来到西安,并在西安办理一张“黑”手机卡,后使用该“黑”手机卡注册“58同城”、微信联系到被害人蒋某某销售假茅台酒,双方约定77日在本市未央区韦丽平租赁一天的香槟国际城15-3-2704室见面。见面后,双方商议以15.56万元的价格交易60瓶茅台酒,蒋某某将15.56万元通过手机银行APP转账给韦丽平。2022710日,蒋某某发现从韦丽平处购买的茅台酒系假酒,遂立即联系韦丽平退货退款,韦丽平向蒋某某谎称自己出差后随即失联。

2022712日,被害人蒋某某报案至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2023823日,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民警在贵阳市乌当区韦丽平家中将在逃人员韦丽平抓获。经鉴定,韦丽平向蒋某某出售的茅台酒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到案经过等书证;2.户籍证明;3.转账记录;4.辨认笔录、指认照片;5.产品辨认(鉴定)表;6.被害人陈述;7.证人证言;8.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丽平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方远

                       202479 

附件:1.被告人韦丽平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51915****)

2.案卷贰册和光盘贰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