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未央检刑诉〔2025〕102号
被告人张哲,男,1996年12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9961204****,*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镇**村**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小区*栋*室,2019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24年12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哲涉嫌诈骗案,于2025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7月,被告人张哲在抖音平台发布出售张学友西安演唱会门票的视频作品,吸引到被害人秦某某关注后,二人添加微信好友取得联系。随后,被告人张哲谎称自己与“2024张学友西安演唱会”主办方有合作关系,以可以购买到官方渠道出售的vipA1区域的原价票为由,骗取被害人秦某某信任。被害人秦某某于2024年7月30日向被告人张哲转账人民币13680元用于购买6张门票(单价2280元/张)。被告人张哲取得上述款项后并未用于购买门票,均用于其个人日常生活花销。立案前,被告张哲向被害人秦某某退款1000元。
2024年12月5日,被告人张哲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次日,被告人张哲向被害人秦某某退赔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接处警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抓获经过;3.户籍信息、前科判决和释放证明;4.辨认笔录;5.微信聊天记录及支付宝转账截图;6.张哲的支付宝交易流水;7.证人证言;8.被害人陈述;9.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0.收条和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126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浩志
2025年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张哲现羁押于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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