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印台检刑诉〔2024〕7号

被告人李江涛,男,1979年07月0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90701*****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乐市******号,个体劳动者。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11月1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3年8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学祥,男,1999年02月0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90204****,*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县**组**号,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室,无业。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11月3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3年8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江涛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王学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亦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李江涛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2年10月21日,被告人李江涛以办理贷款为名,前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将自己的河北省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田村铺信用社银行卡(卡号62350109309********)交给他人使用,从中获利1200元。经查证,该银行卡转入资金292.2619万元,其中涉及诈骗案件19起,查证属实涉诈资金58.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银行汇款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扣押的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二)王学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2年10月20日前后,被告人王学祥以找到一份使用银行卡为公司避税的兼职为名,为了挣取报酬,前往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县将自已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34658********)交给他人使用,并多次进行刷脸验证,为对方转账提供便利,从中获利4000元。经查证,该银行卡转入资金363.7246万元,其中涉及诈骗案件10起,查证属实涉诈资金56.07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银行汇款明细、聊天记录等书证;2.扣押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两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江涛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一张信合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卡内流入资金292万余元,其中查证属实涉诈资金58万余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学祥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一张农业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卡内流入资金363万余元,其中查证属实涉诈资金56万余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

检  察  官 高广华

                          检察官助理 赵若冰

2024年2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李江涛、王学祥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卷宗5册,光盘5张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