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印台检刑诉〔2024〕8号 

被告人孙文达,男,200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2003*********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海南省海市******号,无业。2018年5月15日因殴打他人经琼海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治安调解。2023年4月26日因吸毒被广西桂林市公安局穿山派出所罚款5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8月27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10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叙廷,男,200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2003********,*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号,无业。2023年4月26日因吸毒被广西桂林市公安局穿山派出所罚款5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8月27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10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运豪,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22002********,*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号,无业。2023年4月26日因吸毒被广西桂林市公安局穿山派出所罚款5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8月27日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10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玉珍,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2031966********,*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区**号,现住铜川市印台区**小区,无业。2023年8月8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9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移交印台分局管辖。2023年11月2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23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文达、黎叙廷、陈运豪、罗玉珍等4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文达联系到上家“老A”以后,经过和被告人黎叙廷、陈运豪商量,于2023年7月25日驾驶租用车辆,来到铜川,在铜川市印台区政务中心门口和被告人罗玉珍接上头,由罗玉珍组织银行卡给三人实施“跑分”。然后,被告人罗玉珍将被告人孙文达、黎叙廷、陈运豪三人带至印台区**中心对面小区的马某某家。在马某某家,孙文达、黎叙廷、陈运豪三人使用马某某介绍的彭某某、石某某的银行卡进行手机银行操作,接收并转出资金,还用彭某某银行卡取现20000元。

2023年7月26日,在被告人罗玉珍的组织下,在印台区**小区袁某某家中,被告人孙文达、黎叙廷、陈运豪三人使用彭某某介绍的袁某某银行卡和马某某介绍的姜某某银行卡进行手机银行操作,接收并转出资金,还使用姜某某、袁某某银行卡各取现金20000元。

2023年7月27日,在被告人罗玉珍的组织下,在袁某某家中,被告人孙文达、黎叙廷、陈运豪三人使用石某某介绍的赵某某银行卡、彭某某介绍的陈某某、单某某银行卡和袁某某保姆安某某银行卡进行手机银行操作,接收并转出资金,还使用赵某某、安某某银行卡各取现金20000元。

2023年7月28日,在被告人罗玉珍的组织下,在袁某某家中,被告人孙文达、黎叙廷、陈运豪三人使用彭某某介绍的顾某某银行卡进行手机银行操作,接收并转出资金,还使用顾某某银行卡取现20000元。

经查证,罗玉珍组织的9张银行卡共转入资金2062834元,其中查证属实涉及诈骗案件69起,涉诈资金812979元。孙文达、黎叙廷、陈运豪三人非法获利12500元。罗玉珍非法获利约3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到案经过、银行卡明细、涉诈案件相关材料等书证;2.追缴的非法所得、手机等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6.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文达、黎叙廷、陈运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流窜至铜川,使用被告人罗玉珍组织的9张银行卡协助上游犯罪转移犯罪资金,四天共接收资金流水2062834元,其中查证属实涉及诈骗案件69起,涉诈资金812979元。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五条有关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罗玉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了牟取非法利益,通过马某某介绍组织9张银行卡协助上游犯罪转移犯罪资金,四天共接收资金流水2062834元,其中查证属实涉及诈骗案件69起,涉诈资金81297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广华

                                       检察官助理 赵若冰

            2024年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孙文达、黎叙廷、陈运豪、罗玉珍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光盘九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