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城检刑诉〔2025〕3号 

  被告人张美红,女性,1968年4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80420*****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登记地址: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现住址:河北邯郸市磁县********号,系本村农民。2024年10月16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年10月28日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美红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0月初,被告人张美红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自称扶贫办的工作人员“王某某”以发放“扶贫款”为由让其提供身份证及银行卡信息会被用于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银行卡及身份证信息提供给对方使用并按对方要求来到咸阳帮助其取现。2024年10月14日,张美红使用对方为其购买的高铁车票乘坐G1713次列车(邯郸东-咸阳西)来到咸阳为对方取现。当晚,张美红与对方派来的“扶贫专员”见面后,二人伪造了虚假的借钱聊天记录,准备用于取现。

2024年10月15日下午,张美红尾号为****的招商银行卡转入诈骗案被害人周某某被骗资金50万元后,张美红在对方的安排下,来到咸阳市**招商银行使用伪造的虚假借钱聊天记录在银行办理转账业务时,被该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发觉并报警。公安机关随后在该银行将张美红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美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美红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而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美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宝靖

2025年1月13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有关材料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