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城检刑诉〔2025〕4号
被告人何学龙,男性,1968年8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80814****,*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登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栋**楼**号,无业。2024年10月27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学龙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5月,被告人何学龙经朋友介绍,下载了“洽谈”APP。2024年9月,“洽谈”APP里有人把何学龙拉进一个“签到领取扶贫福利”的群组里,10月18日,何学龙在群组里添加了“李某甲-扶贫主任”为好友,“李某甲-扶贫主任”将何学龙拉进一个新群,并向何学龙介绍称,只要满足了他们的扶贫审核条件,就能领一笔钱,何学龙为了挣这笔钱,便按照对方要求,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和银行卡信息。
2024年10月25日,何学龙按照群组里“李某乙-审核专员”的要求给工商银行咸阳支行打电话预约取款46万元。之后群组里“李某乙-审核专员”给何学龙买了10月25日从成都东到西安北(D1932),从西安北中转到咸阳北(D9419)的车票,让何学龙来陕西省咸阳市取钱。何学龙到达咸阳之后在渭城区**酒店住宿,何学龙把酒店名称和房号发给了“李某乙-审核专员”,对方派了白某某与何学龙碰头,何学龙向其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并将自己的手机给对方操作。为顺利将钱取出,何学龙与白某某伪造了证明浦发银行账户入账50万元来源的聊天记录。
2024年10月26日,何学龙名下浦发银行卡收到来自罗某某的49.98万元,何学龙按照上线要求从浦发银行卡向自己工商银行卡里转入48万元,转账后对方就带何学龙到工商银行**路支行取钱。何学龙取钱时,因形迹可疑,银行工作人员报警后,何学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令何学龙将48万元取出,并于2024年11月6日将48万元返还给受害人罗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学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学龙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而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学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宝靖
2025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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