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城检刑诉〔2025〕68号
被告人李晨,男性,1990年9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00915****,*族,初中文化,户籍登记住址:陕西省西咸新区**新城**街道**村*组**号,现住**新城**街道**村**组**号,无业。2016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4年3月13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西咸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11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西咸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晨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于2024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2月18日至2024年2月29日,被告人李晨在明知自己无销售资质,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四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非正规途径购进共计71000 元的成品汽油,在明知该汽油没有相关检验合格标识且明显杂质较多的情况下,雇佣刘某甲为加油员,在**新城**街道办**村民房内以每升6.8元至7.18元的价格作为95号成品汽油销售给**新城周边群众刘某乙、何某某、陈某甲、段某某、陈某乙、刘某丙、李某某、刘某丁、钟某某、毛某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53472元。后经鉴定,李晨销售的成品汽油不符合国家《车用汽油》95号VIB技术要求的规定,综合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2024年2月29日15时许,西安市公安局西咸新区分局民警在**新城**街道办**村发现有人违规销售95号成品汽油,现场查获李晨待销售的95号成品汽油1.14吨。
2024年3月12日,李晨向西安市公安局西咸新区分局秦宫路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晨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情况下,明知其向他人销售的95号汽油属于不合格产品,仍向他人进行非法销售,销售金额共计53472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晨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萌
2025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咸阳市**区社区矫正管理局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7.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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