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原检刑诉〔2021〕118号 

  被告人杨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21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住陕西省三原县城关镇****2021年3月28日因涉嫌强奸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21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住陕西省三原县城关镇城关镇**村**组。2021年6月18日因涉嫌强奸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2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城关镇**村**组, 2021年6月8日因涉嫌强奸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2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 2021年6月8日因涉嫌强奸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谢某、杨某、赵某4人涉嫌强奸案,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 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以来,被告人赵某和姜某在某地打扫卫生期间,在明知姜某智力低下的情况下,和姜某在学院教室内发生性关系。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杨某在明知姜某智力低下的情况下,先后在自己家中、姜某家中、和姜某发生性关系。2020年底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在明知姜某智力低下的情况下,先后在自己家中、公寓、西阳镇招待所和姜某发生四次性关系。2021年3月27日下午,被告人谢某在明知姜某智力低下的情况下,在自己家大棚菜地里和姜某发生一次性关系。经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患有轻度至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其被强奸时,性自我防卫能力明显削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谢某、杨某、赵某得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东安

                                             

                                               

2021年12月16日 

                                                      

附件:1.四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4份,起诉书2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