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原检刑诉〔2025〕14号 

被告人焦宁,女,1989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21989********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号**栋**单元**层**号,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花园”**号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2年3月11日三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7月16日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焦宁涉嫌诈骗2024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4年11月21日至2024年12月20日,自2025年1月20日至2025年2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焦宁以谎称其前夫在苏宁可以拿到特价手机等方式为诱饵,以高价进低价出的方式获得被害人信任后,陆续以订购便宜手机、承包快递公司等理由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1年11月起,被告人焦宁通过中间人张某某向被害人姚某某提供低于市场均价的“苹果”系列手机、平板,在取得被害人姚某某信任后直接与其联系。自2022年2月18日起,被告人焦宁以其可以拿到特价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姚某某九十余万元。在姚某某多次催要后,被告人焦宁先后退还被害人姚某某十余万元,实际骗取人民币694560元。

2.自2017年2月起,被告人焦宁以其可以提供低价手机,先给付四部便宜手机骗取被害人权某某的信任。2019年3月,被告人焦宁谎称其可以拿到特价机,收取权某某打款后并未发货,骗取人民币501000元。

3.2022年12月,被告人焦宁谎称可提供便宜手机,先以提供两部低于市场价1000元左右的苹果14proMax,获得被害人王某甲的信任;在被害人王某甲订购5部手机并支付款项后,并未发货,经王某甲多次催促,被告人焦宁退还部分款项,实际骗取人民币39500元。

4.2023年1月,被告人焦宁以其可以提供低价手机,先给被害人贾某某提供了一部便宜手机,获得被害人贾某某信任,后被害人继续订购手机,被告人焦宁在收到被害人支付的款项后并未发货,骗取人民币12800元。

5.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被告人焦宁以其可以拿到低价手机,先向被害人李某某提供了21部便宜的手机,获取被害人李某某的信任。后于2022年12月、2023年1月,以订购手机、入股等事由让被害人李某某向其打款,被告人焦宁在收到货款后并未发货,骗取人民币152500元。

6.2022年12月,被告人焦宁以其可以提供低价手机,先后两次通过中间人李丹向被害人吕某某提供低于市场价约1000元的手机共计120部,获取了被害人吕某某信任。后被告人焦宁提出有便宜手机,被害人吕某某向其付款,被告人焦宁收到货款后并未发货,实际骗取人民币600110元。

以上六名被害人损失合计人民币20004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欠条、发票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梁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权某某、王某甲等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焦宁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焦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宁虚构可以提供低价手机的事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焦宁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乔社教

                                               检察官助理 沈文雅

                                               

                                2025年3月18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三原县看守所

2.起诉书12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证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