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原检刑诉〔2025〕31号
被告人韩波,男,1993年8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30818****,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街道**村**组,住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国际**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3月8日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4月12日被三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波涉嫌诈骗于2025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经依法查明:
2023年4月26日,被害人白某甲欲出租其姐白某乙名下的奥迪车(车牌号为陕U3350D)。2023年4月29日,被告人韩波联系被害人白某甲,谎称自己是**公司员工,要租赁其车。2023年4月30日,二人签订《汽车租赁挂靠合同》。被告人韩波在取得车辆次日,就将该车违法低价抵押给案外人王某,后逃匿。2024年3月1日,被告人韩波在云南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芒卡分站被边防民警抓获,并于同年3月7日移交三原县公安局。
经鉴定,案涉车辆价值23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汽车租赁挂靠合同等;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乙、王某某、刘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白某甲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韩波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陕西宪承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波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取得车辆后非法低价抵押给他人,并在取得抵押款后逃匿,被告人韩波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韩波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乔社教
检察官助理 沈文雅
2025年6月3日
附件:1.起诉书12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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