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武检刑诉〔2024〕47号

被告人文昭,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81989*********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长武县**镇**村**号,住长武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2年11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长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2023年8月21日刑满释放。2024年7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长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长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昭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24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4年2月8日,被告人文昭坐拼车时认识师某某,虚构自己在正通煤业工作的事实,师某某信以为真。3月至6月,文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联系师某某,以为师某某之弟张某甲安排正通煤矿工作、朋友杨某某调整工作岗位为由,从被害人师某某处骗取二人安置、转岗、体检等费用31996元。7月11日晚,该文主动向师某某退款17000元。非法获利14996元,用于个人赌博和日常消费。

2、2024年4月至6月,被告人文昭得知被害人李某某、高某某、王某某、赵某某、鱼某某五人有想到煤矿工作的想法,通过微信联系到各被害人或者家属,虚构自己可以安排他人到亭南煤矿、高家堡煤矿等煤矿正式工岗位工作,并取得各被害人信任,先后以交打点、安置、押金等费用为由,骗取李某某17620元、高某某18440元、王某某18220元、赵某某18130元、鱼某某18310元,共90720元。7月11日晚,该文主动向李某某、高某某、张某乙(王某某之妻)分别退款10000元。剩余60720元被文昭用于个人花销和赌博。

3、2024年6月10日,被告人文昭为继续非法骗取钱财,主动联系到外卖员马某某,虚构自己能够安排亭南煤矿地面正式工的事实,被害人马某某信以为真,先后向文昭转款9520元。6月15日,被害人何某某通过马某某联系到文昭,该文再次虚构自己可以安排其到亭南煤矿营销科正式岗位工作,骗取何某某6000元。非法获利15520元被文昭个人全部挥霍。

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审查起诉阶段,因被告人文昭不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文昭曾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诈骗罪,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文昭户籍信息及照片、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流水、退款转账截图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师某某、马某某、李某某、高某某、王某某、赵某某、鱼某某、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文昭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不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昭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诈骗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构成累犯。因其同时具有累犯、坦白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文昭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宋晓娜

                                                 2024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文昭现羁押于长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换押证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