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功检刑诉〔2024〕39号 

被告人郑磊,男性,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311986********,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住武功县**街道社区副**号。2021年2月8日因犯强奸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24年5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4年6月5日被武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军军,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311990********,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住武功县**镇街道社区副**号,2024年5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4年6月5日被武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磊、郑军军涉嫌盗窃案,于2024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4年5月20日下午,被告人郑磊、郑军军骑着电动车窜至周至县司竹镇东合村东边水泥路上,发现一种植猕猴桃树地的地头停放着一辆白色五星钻豹牌两轮电动车未拔钥匙,两人配合,趁无人之际,将该辆电动车盗走,后以700元出售给同村人,所得赃款两人平分,经武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价值917元。

2、2024年5月22日下午,被告人郑磊、郑军军骑着电动三轮车窜至武功县普集街乡柳林村,发现一村民家门口停放着一辆红色大运牌电动三轮车未拔钥匙,两人配合,趁无人之际,将该辆三轮电动车盗走,后以1200元出售给一陌生人,所得赃款两人平分,经武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价值2133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车辆追回并已向被害人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磊、郑军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磊、郑军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互相配合,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人系共同犯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磊、郑军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尹清鹏

2024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郑磊、郑军军现羁押于武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