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功检刑诉〔2024〕53号 

  被告人白正阳,男性,200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32005********,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住杨凌区**村,2024年4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4年5月21日被武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正阳涉嫌盗窃案,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白正阳、赵某某(另案处理)为谋取利益,2024年3月至4月二人从杨陵骑电动车流窜到武功县,在县城内各小区拉车门盗取车内财物,随后将赃物自行处理或者出售给他人。犯罪事实如下:

1、2024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白正阳、赵某某在皇嘉花苑拉车门,从被害人张某某的灰色汽车上盗取了1000元现金、一瓶五粮液、一瓶茅台酒、两小瓶五粮液、一条芙蓉王。经查明,被害人张某某损失共计5308.3元。

2、2024年3月20日凌晨,被告人白正阳、赵某某在武功县普集街道皇嘉瑞云D区地下车库拉车门,从被害人景某某黑色汽车上盗窃现金19000元。

3、2024年4月6日晚上,被告人白正阳、赵某某在武功县苏绘锦悦府地下车库拉车门,从被害人程某某金色汽车上盗取雨花石香烟十条。经武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鉴定价值4966.7元。

被告人白正阳、赵某某先后盗窃3次,涉案金额29275元,白正阳从中获利10000元左右,案发后,白正阳家属已向被害人进行了全额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正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正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正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少荣

2024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