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功检刑诉〔2024〕68号
被告人高超超,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4198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现住陕西省杨凌示范区**路**小区**室。2011年高超超犯故意伤害罪被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6月28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4年7月26日被武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功县看守所。
本案由武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超超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4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1月底至12月初,被告人高超超与田某某(已判决)先后在武功县贞元镇余村与西岭村交界处、南仁乡赵村宣家北桃树园、南仁乡兴城村樱桃园三处地点开设赌场5次。期间,由被告人高超超和田某某每场次共同出资合当赌场宝官,两人对赌场获利均分。由田某某联系赌场放哨人员、接送参赌人员的司机等,高超超和田某某共同联系赌场赔注及参赌人员。该赌场以两个骰子摇单双的方式进行赌博,押注最低100元起步,抽头渔利以收取点子费的方式进行。
被告人高超超有刑事犯罪前科,在本案中有自首情节,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超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超超以盈利为目的,伙同田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超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超超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瑞轩
检察官助理 余 叶
2024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高超超现羁押于武功县看守所。
2.卷宗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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