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功检刑诉〔2025〕30号
被告人付齐,男,1993年8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30811****,*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鄠邑区**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武功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25年4月1日在西安出入境边防检查站被抓获后移交武功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5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武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5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3月19日22时许,王某甲(已判决)因其妻刘某某在西安市汉城路一游戏厅被人殴打,便纠集被告人付齐、余某甲(已判决)、余某乙(已判决)、胡某某(已判决)、郭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两把砍刀、五根洋镐把驾车前往汉城路刘某某上班的游戏厅寻仇,替其妻出气。当晚王某甲等人赶赴汉城路鸣元名居小区门口后,便将两把砍刀、五根洋镐把分发给其七人,后在西安市汉城路鸣元名居小区门前,即马某甲(已判决)开设的赌场一楼门口发现正在赌场放哨的杨某某(已判决)、王某乙(已判决),杨某某、王某乙看见王某甲戴着口罩、手持砍刀以为是来冲场子的社会人员,遂逃至赌场一楼玻璃门里。后王某甲、付齐等七人追至赌场一楼玻璃门,强行破门闯入后,手持砍刀、洋镐把将杨某某、王某乙打伤倒地。后在马某甲赌场门口放哨的严某某(已判决)、乔某某(已判决)等人看到王某甲等人冲进赌场玻璃门,便带领手下张某甲(已判决)、张某乙(已判决)、任某某(已判决)等人拿着事先准备好的砍刀冲进赌场玻璃门与王某甲一方对砍。在双方对砍的过程中,在马某甲赌场里的薛某某(已判决)、马某乙(已判决)等人在从赌场监控发现楼下有人打架后,便带着王某丙(已判决)、王某丁(已判决)等人拿着事先准备在赌场的砍刀到楼下玻璃门处与严某某(已判决)、乔某某(已判决)等人一起与王某甲、付齐等人对打。打斗过程中王某甲等人冲出赌场玻璃门后,严某某、薛某某、马某乙等人分头继续追王某甲、付齐等人,王某甲在赌场门口的汉城路上被薛某某、田某某(已判决)等人用刀砍伤在地。后在警察赶到现场之前,严某某、乔某某、薛某某、马某乙、付齐、郭某某、余某甲等人全部逃离现场,杨某某、王某乙、王某甲因伤被送往西安市医学院**医院抢救治疗。在此过程中,余某甲、余某乙等人均不同程度被砍伤,后各自前往医院治疗。
经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的伤情属轻伤一级,杨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经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余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一级,余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在双方斗殴过程中,付齐用洋镐把持械积极参与,造成对方两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付齐的供述、同案犯王某甲、郭某某、余某甲、余某乙、胡某某、李某某、严某某、薛某某、马某乙、乔某某、杨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杨某某、王某乙、王某甲、余某甲、余某乙的伤情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齐用洋镐把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瑞轩
检察官助理 郭宝林
2025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付齐现羁押于武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个人中心
退出
无障碍
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