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水检刑诉〔2025〕22号
被告人雷攀红,男,*族,1997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70215****,小学文化,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农民。2016年3月31日因犯诈骗罪被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12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4年1月18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逮捕,同年2月6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4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21日被白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凯,男,*族,1993年6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30626****,高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县**镇**组,现住址:同上,农民。2024年1月17日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捕逮捕,同年2月6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攀红、王凯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一案,于2025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1月份,被告人雷攀红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境外“飞机”聊天软件结识发送诈骗短信(婚恋交友式诈骗引流短信)引流人员的老板(身份不明)后,该雷在老板的指导下学习发送诈骗短信的操作流程,其具体操作方式为:先在手机上下载“英格玛”聊天软件及远程操控软件,后老板将短信术语和对端号码使用英格玛发送给该雷,其确保手机电量充分并保证手机不熄灭屏幕、关机,成功引流并添加一个人的QQ号后结算报酬。其中:
1.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期间,被告人雷攀红组织被告人王凯、违法行为人问某某(已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迪某某(已行政处罚)先后前往河南省郑州市**小区**号楼**室实施发送涉诈短信。其按照上线老板所教的操作方式指使问某某、王凯、迪某某等人使用14部手机发送涉诈短信,成功添加一人QQ号王凯等人获利200元。
2.2024年1月,被告人雷攀红指示问某某让其以有偿的方式购买手机卡用于发送涉诈短信,后问某某以500元/张的价格从白水县**村村民刘某某处购买三张联通手机卡(号码为:1568632****,1327969****,1559226****),将刘某某名下的三张手机卡经顺风车出售于“飞机”的老板,该刘三张手机卡出售后被用于发送涉诈短信达25万余条。
经查:被告人雷攀红组织被告人王凯向913个账户发送涉诈短信引流,雷攀红向王凯结算18700元报酬;被告人雷攀红组织迪某某向1565个用户发送涉诈短信引流,雷攀红向迪某某结算8861.92元报酬;被告人雷攀红组织问某某收购刘某某名下电话卡三张,组织问某某发送涉诈短信引流25万条,雷攀红向问某某结算3235元报酬,其供述自己共计获利700元左右。
同时经调取王凯、迪某某、刘某某所持有的手机信息发现:王凯所发短信中QQ号码(114031****)为涉诈号码,涉及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章某某被诈骗案,涉案资金79800元;迪某某发短信中QQ号码(359287****)为涉诈号码,涉及福州市台江分局江某某被诈骗案,涉案资金120000元;刘某某名下的三张联通手机卡(1568632****,1327969****,1559226****)未发现涉及诈骗案件。
案发后,被告人雷攀红在审查起诉阶段退还违法所得700元,被告人王凯在公安机关退还违法所得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雷攀红、王凯的供述与辩解,违法行为人迪某某、问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证人曹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微信、支付宝交易流水,涉案手机聊天截图,涉电信诈骗案情况、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攀红、王凯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攀红伙同被告人王凯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上线”为实施诈骗,而帮助“上线”发送涉诈短信引流,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雷攀红、王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雷攀红、王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应认定为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郝梓伊
2025年5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雷攀红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被告人王凯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0400****;
2.案卷肆册、起诉书壹拾叁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壹份;
6.换押证(一式四联)壹份;
7.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壹份;
8.电子卷宗光盘贰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