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水检刑诉〔2025〕14号

被告人石会军,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70912*****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现住址:同上。2009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20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洛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22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洛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3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24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1月4日被白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白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会军盗窃案,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5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2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石会军独自驾驶自己的踏板摩托车行驶在**村,因其摩托车突发故障,当即决定盗取1辆三轮摩托车用来运输故障摩托车。后被告人石会军便在**村内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申某某家中停放1辆电动三轮摩托车,后翻墙进入申某某家中,但因电动三轮摩托车钥匙未在车内,无法启动,便将电动三轮车的一组电瓶(5个)盗走。盗得上述电瓶后,被告人石会军又翻入被害人吴某某家中,将停放在院内的电动三轮车启动后盗走,便逃离现场。2025年1月6日,白水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白价认定(2025)1号)认定上述被盗赃物在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4377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其住所将被盗物品依法扣押,现暂存放于白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石会军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吴某某、申某某的陈述;证人问某某、同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白水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会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入户盗窃他人家中财物,盗窃数额43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认定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人民

检 察 官 郝梓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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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石会军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

2.案卷贰册、起诉书捌份、量刑建议书叁份;

3.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壹份;

4.电子卷宗光盘贰张(公安、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