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水检刑诉〔2025〕14号
被告人石会军,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70912****,*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村**组,现住址:同上。2009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20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洛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22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洛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23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24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1月4日被白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白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会军盗窃案,于2025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5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2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石会军独自驾驶自己的踏板摩托车行驶在**村,因其摩托车突发故障,当即决定盗取1辆三轮摩托车用来运输故障摩托车。后被告人石会军便在**村内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申某某家中停放1辆电动三轮摩托车,后翻墙进入申某某家中,但因电动三轮摩托车钥匙未在车内,无法启动,便将电动三轮车的一组电瓶(5个)盗走。盗得上述电瓶后,被告人石会军又翻入被害人吴某某家中,将停放在院内的电动三轮车启动后盗走,便逃离现场。2025年1月6日,白水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白价认定(2025)1号)认定上述被盗赃物在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4377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其住所将被盗物品依法扣押,现暂存放于白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石会军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吴某某、申某某的陈述;证人问某某、同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白水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会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入户盗窃他人家中财物,盗窃数额43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认定为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郝梓伊
2025年4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石会军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
2.案卷贰册、起诉书捌份、量刑建议书叁份;
3.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壹份;
4.电子卷宗光盘贰张(公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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