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水检刑诉〔2025〕21号 

被告人刘新恒,男性,2000年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0000126*****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组,现住址:同上,农民。2023年6月29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7月29日被白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2日被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新恒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3年5月,被告人刘新恒在西安市某厕所扫二维码添加贷款人员(身份不明)微信,对方提出其公司在郑州市,给刘新恒买从西安到郑州的车票,让刘新恒到郑州用自己的银行卡接收其公司的转账并取现,每张银行卡给2300元。2023年5月9日,刘新恒在郑州市,明知对方利用其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刘新恒在建设银行郑州金岱工业园支行、工商银行柜台各取现200000元,其非法获利5000元。

2、2023年5月9日,被告人刘新恒在郑州期间,接到某来电归属地为美国电话,对方(身份不明)称自己公司在上海,他们公司和郑州的公司类似,他们给刘新恒买从郑州到上海的车票,让刘新恒到上海用自己的银行卡接收其公司的转账并取现,每张银行卡给3500元。2023年5月13日刘新恒在上海市,在明知对方利用其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下,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将自己名下中国邮政银行卡提供给对方,并三次在邮政银行柜台为对方取现,第一家邮政银行柜台取现200000元;第二家邮政柜台取现370000元,第三家邮政柜台取现200000元,其非法获利4405元。

3、2023年5月14日,被告人刘新恒在“飞机APP”联系到上线(身份不明),对方称用刘新恒银行卡刷流水,给其流水一定比例的好处费,2023年5月22日,刘新恒在西安市后卫寨地铁口,在明知对方利用其银行卡接收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中国浦发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其非法获利1200元。

经查:1、中国建设银行(62170042200********)不涉案,异常流水200000元。

2、中国工商银行(62220337000********)不涉案,异常流水200000元。

3、中国邮政银行(62218029000********)涉案1起,案件名称:谢某某被网络诈骗案,涉案资金50000元,异常流水770000元。

4、中国浦发银行(62179201********)涉案5起,案件名称:(1)张某某被诈骗案,涉案资金6000元(2)冯某某被诈骗案,涉案资金4998.09元(3)付某某被诈骗案,涉案资金2000元(4)杨某某被诈骗案,涉案资金1000元(5)孙某某被诈骗案,涉案资金500元,异常流水97160.1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新恒在公安机关退还违法所得1.060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刘新恒的供述与辩解,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涉诈案件相关材料及文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新恒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新恒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谋取非法利益,仍提供自己名下4张银行卡和银行柜台取现,其行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共计异常流水:1267160.1元,共涉及电信诈骗案件6起,涉案64498.09元,非法获利1060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新恒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虽然主动到案,但未如实供述,自首不应认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郝梓伊

2025年4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952247****

2.案卷贰册、起诉书捌份、量刑建议书叁份;

3.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电子卷宗光盘贰张(公安、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