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水检刑诉〔2025〕10号
被告人白晓刚,男性,1978年8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80806****,*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乡**村**组,现住址: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小区,案发前系**煮馍馆老板。2024年11月26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白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5年1月2日被白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被白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白晓刚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4月初至2024年11月26日期间,被告人白晓刚为谋取私利,以线上联系、微信付款、物流收货的方式通过山东籍尹某某购买马肉。被告人白晓刚在其经营的**煮馍店内,以假充真,用马肉制成所谓的驴肉煮馍、驴肉小炒、蒜泼驴肉等菜品在我县辖区内销售。截止案发,被告人白晓刚从尹某某处购买121156元马肉,销售金额299806.22元,非法获利118778.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白晓刚的供述与辩解,马肉供货商尹某某等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pos提取的销售情况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白晓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晓刚以营利为目的,以假充真,用马肉冒充驴肉进行销售,非法销售金额299806.22元,非法获利118778.2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经口头传唤到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郝梓伊
2025年3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场所于白水县看守所;
2.案卷肆册、起诉书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壹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壹份;
7.电子卷宗光盘叁张,视听资料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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