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水检刑诉〔2025〕15号 

被告人马小朋,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21105****,*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镇**村**号,现住址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农民。2023年8月15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9月13日被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晓成,曾用名潘成亮,男,1994年3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40302*****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号,现住址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村,农民。2023年8月15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9月13日被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小朋、潘晓成二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于2024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小朋于2023年3月20日进入“抖音”APP一个名为“**”的直播间,通过礼物打赏获得淫秽视频38部,获得视频后就以主播的身份添加“抖音”APP的用户并索要微信,以100-288元的价格售卖,每收取一次微信转账就给对方发一部淫秽视频。后经审查,被告人马小朋在2023年5月8日至8月11日期间使用崔某某、王某某、徐某某、杨某甲、曹某某、霍某某等8个微信号码贩卖淫秽视频牟利,该8个微信号收到139人微信转账163次;5月22日至7月28日伙同被告人潘晓成使用党某某、杨某乙、刘某某等6个微信贩卖淫秽视频牟利,该6个微信号收到176人微信转账209次;7月31日至8月11日伙同吕某某(案发时17周岁,已行政处罚)使用张某某、马某某、胡某某、郭某某等5个微信贩卖淫秽视频牟利,该5个微信号收到50人微信转账57次。白水县公安局派出专案组赴全国10余省市为期一月的取证调查,共核查取证64人。后经富平县公安局鉴定涉案的38部视频为淫秽音视频。

经调取涉案人员微信、支付宝等交易账单,查明2023年5月8日至8月11日,被告人马小朋个人非法获利11246.99元钱,2023年5月22日至7月28日被告人马小朋、潘晓成二人非法获利13488元钱,其中潘晓成向刘某某、党某某、杨某乙三人支付使用其微信号报酬共计744元钱,剩余12744元钱,马小朋和潘晓成二人平分,分别获利6372元;2023年7月31日至8月11日被告人马小朋伙同吕某某二人非法获利4267元钱,其中吕某某向张某某、胡某某、马某某、郭某某支付使用其微信号报酬共计424元钱,吕某某分得1266元钱,被告人马小朋个人获利2577元钱。案发后,被告人马小朋在检察机关退还违法所得20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马小朋、潘晓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崔某某、石某某等79名证人证言,富平县公安局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作案使用手机、电脑等相关物证;马小朋等人三部涉案手机电子证据检测笔录;涉案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小朋、潘晓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小朋以牟利为目的,累计贩卖淫秽音视频429个个人非法获利20195.99元;被告人潘晓成伙同马小朋以牟利为目的,累计贩卖淫秽音视频209个,个人非法获利6372元;其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小朋、潘晓成二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该二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郝梓伊

2025年4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马小朋现被取保候审,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联系电话:1939181****;被告人潘晓成现被取保候审,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路**村**排,联系电话:1559180****;

2.案卷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