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水检刑诉〔2025〕12号 

被告人杨春侠,女,1986 年 2 月 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6022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街**号,现住址: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24年7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白水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2024年12月2日被白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因该杨系怀孕妇女,白水县公安局未执行逮捕,于同年12月2日变更其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5年2月28日被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斌,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5081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镇,现住址: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镇**村**组,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镇人民政府干部。2024年7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白水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2024年12月2日被白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年12月2日白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春侠、王斌等二人涉嫌诈骗罪一案,被告人杨春侠涉嫌拐卖儿童罪一案,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5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白水县**镇居民任某甲因患侏儒症无法生育,便萌生从他人处领养婴儿的想法。2021年9月,任某某通过其姑任某乙得知洛川籍女子杨春侠怀孕后不想抚养孩子,有将所怀小孩送人的想法,便在家中通过电话与杨春侠取得联系,双方约定好于洛川县城见面详谈。因任某甲行动不便,任某甲便委托其父亲任某丙等人于2021年9月5日前往洛川县查看杨春侠是否怀孕。任某丙等人确定杨春侠怀孕的事实后,任某甲便与杨春侠通过拨打手机、微信聊天等方式商议抱养婴儿一事,后二人经协商达成协议:待杨春侠所怀婴儿出生后,由任某甲支付50000元将该婴儿抱走抚养。双方达成协商后,任某甲在白水县家中通过自己的微信账户(A1707299****)向杨春侠的微信账户(微信号:**)支付了定金5000元。

但经民警查实,早在2021年7月,被告人杨春侠便通过洛川籍女子温某某介绍,将所怀婴儿许诺“送给”洛川籍夫妇王某某、沙某某收养,但王某某必须支付50000元才能将孩子给其。王某某夫妻二人同意后。杨春侠于2021年8月19日,通过微信转账收取王某某20000元定金。

2021年10月20日,被告人杨春侠由王某某垫资7000元在洛川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当日早产生下一女婴。由于该女婴早产身体不好,王某某、沙某某便和杨春侠的侄女女婿邓某某等人使用洛川县医院的救护车将该女婴送往延安市医院治疗。以王某某夫妇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并对婴儿进行治疗。期间,被告人杨春侠不断催要剩余钱款,王某某以该女婴儿早产治疗花费较多,并已先行垫付杨春侠生育花费7000余元,拒绝支付剩余费用,同时王某某便要将该女婴给被告人杨春侠送回,并让杨春侠把前期定金退还回来,后因杨春侠将前期定金已挥霍完,其自身也不想抚养孩子,双方约定,不再收取其他费用。现该女婴由王某某、沙某某抚养。

被告人杨春侠在与王某某已经达成“收买”婴儿的事情后,为继续骗取被害人任某甲钱财,先后借口怀孕期间要营养费、婴儿出生后身体不好需要治疗等理由继续向任某甲索要钱财。并在婴儿已经由王某某、沙某某夫妇收养后,哄骗任某甲婴儿已经死亡。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杨春侠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共骗取任某甲钱财10笔共计人民币18146元。

2022年3月26日,被告人杨春侠二次怀孕,后在其孩子父亲王斌及其妻子的陪同下,在黄陵县友谊医院人工流产。

2022年11月,被告人杨春侠再次怀孕,因其日常花销巨大,收入情况入不敷出,遂再次产生将婴儿卖予他人获取钱财的想法。杨春侠便通过其朋友杨某甲联系到了一愿意收养小孩人员冯某某,并于冯某某达成买卖协议:待孩子出生后,杨春侠将婴儿交予冯某某“抚养”,冯某某共向杨春侠支付2万元。

2023年2月23日,杨春侠用冯某某的名义在延安市附属医院住院,并于当日在延安市附属医院住院产下一女婴,随后直接将婴儿交予冯某某、杨某乙夫妇抚养照看,2023年2月27日,冯某某通过杨某甲微信转账给其人民币2万元。

在杨春侠怀孕生产此女婴期间,杨春侠还对被害人任某甲谎称其朋友怀孕了,不想要那个娃,等孩子出生后,由任某甲支付人民币3万元,可以将婴儿交给任某甲抚养。双方达成协议后,杨春侠又以产检、调理身体、所生婴儿身体不好需要治疗等各种理由继续骗取任某甲钱财。后杨春侠将婴儿交予冯某某、杨某乙夫妇后,因任某甲一直追问,害怕任某甲识破此事,杨春侠又谎称该婴儿在医院治疗无效已经死亡,已无法将婴儿交给任某甲,并以各种理由推脱归还任某甲钱财。

2022年11月16日至2023年4月17日期间,被告人杨春侠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共骗取任某甲钱财8笔共计人民币22300元。

2023年7月,被告人杨春侠为继续骗取任某甲钱财,遂通过电话联系任某甲,虚构有一愿出售婴儿的孕妇,并伪造虚假孕妇的产检报告让任某甲信以为真,后以收取营养费、虚构孕妇的老公要告状、公安局要调查等理由哄骗被害人任某甲。

2023年7月2日至2023年8月25日,被告人杨春侠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共骗取任某甲钱财29笔共计人民币43800元。

2023年9月,为继续骗取任某甲钱财,被告人杨春侠伙同其同居男友被告人王斌,由杨春侠给任某甲打电话、发信息,虚构杨春侠在2023年7月份向任某甲介绍贩卖他人婴儿的事情已被公安机关发现,正在公安局接受调查的事实。并称此事若败露,杨春侠和任某甲都将被公检法机关打击处理。让任某甲出钱替杨春侠找律师、交保释金。

被告人杨春侠向任某甲介绍了洛川县公安局民警“李超”,称其可以给他们办事,后经民警调查,该“李超”由王斌冒充,以就杨春侠、任某甲买卖婴儿一事可以帮任某甲脱罪,解决案子、交纳保证金、找证人作伪证、请律师、找人替任某甲坐牢、以及找人替任某甲坐牢一事已经败露等理由为借口,对任某甲实施诈骗并索要钱财。

在此期间,由杨春侠指使王斌还冒充杨春侠亲属,以杨春侠是替任某甲坐牢的理由,向任某甲要所谓的赔偿费、营养费,骗取任某甲钱财。

2023年9月11日至2024年6月8日期间,任某甲共向“李超”提供的微信二维收款码(微信号:**,该账户实际为杨春侠本人使用)转账共计113笔,共计256385.09元,向王斌银行卡(卡号62108142200********)转账1笔8000元,合计人民币264385.09元。

2024年6月,任某甲舅舅朱某某在与任某甲及其家人交谈中得知此事,随即提醒任某甲有可能遭遇诈骗,任某甲遂于2024年7月1日前往白水县公安局报警。

被告人杨春侠、王斌二人通过虚构事实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被害人任某甲,共计348631.09元(其中被告人王斌涉案部分合计人民币264385.09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斌家属通过公安机关向被害人任某甲退赔25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杨春侠、王斌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任某甲的陈述,证人朱某某、任某某、王某某、沙某某、温某某、冯某某、罗某某、南某某、孙某某、郝某某、李某某、任勤侠等的证言,辨认笔录,杨春侠与任某甲的微信交易等流水账单、杨春侠与王某某、沙某某夫妇的微信交易等流水账单、杨春侠与冯某某的微信交易等流水账单、相关医院的住院治疗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斌、杨春侠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春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共计348631.09元,数额巨大;其并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其两名婴儿以所谓送养名义卖于他人;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拐卖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斌伙同被告人杨春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264385.0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春侠、王斌二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应认定为坦白,被告人王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郝梓伊

2025年3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斌现被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春侠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9218****;

2.案卷捌册、起诉书壹拾叁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5.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壹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壹份;

7.电子卷宗光盘贰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伍张;

8.涉案车辆现暂扣于白水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