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水检刑诉〔2025〕25号 

被告人冯力,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780927****,*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镇**村**组,现住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小区,系**客运站运营客车个体。2002年4月25日因犯强奸罪被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4年12月15日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假释。2024年1月8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1月8日被白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力故意毁坏财物案,于2025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5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10月,被告人冯力所运营的客车在运输途中故障,怀疑是被害人屈某某对其客车动手脚造成故障,耽误载客生意,便蓄意报复。2023年12月2日中午被告人冯力在**客运站换班期间,看见被害人屈某某运营的客车(陕EA****)熄火停放在车站内,趁四周无人,将事先准备的一把白砂糖从该车机油入口处灌入发动机内后逃离现场,后造成被害人屈某某运营的客车(陕EA****)发动机损毁。2023年12月27日经白水县价格认定中心【白价认字(2023)36号】认定:客车被损毁时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壹万叁仟零贰拾伍整(¥1302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冯力一次性向被害人屈某某赔偿修车费、拖车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损失共计95000元,被害人屈某某出具刑事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冯力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屈某某的陈述,证人宁某某的证言,提取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作案现场视听资料,白水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判决书、赔偿谅解情况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力因怀疑被害人屈某某对其客车动手脚造成故障,耽误其载客生意,便蓄意报复,将随身携带的一把白砂糖从被害人屈某某运营的客车(陕EA****)机油入口处灌入发动机内,后造成被害人屈某某运营的客车(陕EA****)发动机损毁,损失价格为:人民币壹万叁仟零贰拾伍整(¥130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系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郝梓伊

2025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39211****

2.案卷贰册、起诉书捌份、量刑建议书叁份;

3.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电子卷宗光盘贰张(公安、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