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川检刑不诉〔2025〕13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性,1983年1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31102****,*族,小学文化,农民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川县**镇**行政村**村**号,住陕西省延川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5年5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小芳,陕西豪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延川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本案由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5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8月31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酒后从延川县**镇**宾馆行至**桥头时,看见被害人张某某酒后在路边小便,薛某某在旁边经过时看张某某小便,张某某产生不满便辱骂薛某某,双方进而互相厮打,张某某用左手扣薛某某的嘴,薛某某咬住张某某的左手拇指,致张某某受伤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认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自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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