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龙检刑诉〔2024〕33号
被告人杨波,曾用名杨龙龙,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312000********,*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住陕西省黄龙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4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黄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波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2月份,被告人杨波添加了一个QQ群,发现有人在里面发办理营业执照可以给佣金的广告,便通过QQ群添加了对方的微信,之后对方让其提供了身份证正反面、手机号(17665268435)、平安银行卡(62305800004********)等个人信息给对方用于注册营业执照,期间被告人杨波还将手机号收到的验证码发送给对方,并给对方提供了手持身份证拍摄的照片、以及刷脸实名认证、银行卡配合验资,营业执照办好之后被告人杨波将电子营业执照电子版发送给对方。被告人杨波先后多次在深圳、西安两地共办理营业执照21张,并进行出售,共获利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波的供述;
2.手机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微信、支付宝交易流水;
3.案件来源证据材料;
4.上线周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以及另案处理证据;
5.户籍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波无视国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吉东霞
检察官助理 曹梦蓓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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