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龙检刑诉〔2024〕31号
被告人朱加立,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311988********,*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龙县,住**镇**路**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黄龙县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10月16日被黄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加立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4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10月13日22时04分,被告人朱加立醉酒后驾驶陕A6****号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载张某某和陶某某,沿G242国道由南向北向黄龙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G242国道1096公里560米处时,逆向超车与前方同向正在转弯驶向三友加油站的黄某某驾驶的陕UZ****号五菱牌轻型封闭式货车(载有乘坐人孙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辆车辆受损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对朱加立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朱加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mg/100ml,后经陕西延安瑞康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朱加立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3.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朱加立的供述;
证人黄某某、张某某、孙某某、陶某某的证言;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抽血照片、视频资料等;
呼气式酒精检测记录、鉴定意见;
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加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朱加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三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加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吉东霞
检察官助理 杨健
2024年11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黄龙县**镇**路**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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