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乡检刑诉〔2025〕28号
被告人胡祥礼,男,*族,1967年10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671021****,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街道**村**小组**号,案发前居无定所。198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西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1988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198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镇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3年5月17日刑满释放。1996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镇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服刑期间被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减刑,于2003年9月28日释放。2004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镇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5月17日刑满释放。2021年7月13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镇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1年9月1日刑满释放。2021年11月22日因诈骗被西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3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24年3月29日刑满释放。2024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汉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4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25年2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3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
本案由西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祥礼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5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5年1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祥礼步行至西乡县汉白路中段“张师傅牛肉面”餐馆门口,使用一块随手捡来的木方子,将餐馆玻璃门右侧门把手撬开后进入店内行窃,从收银台抽屉处盗走现金458元。
2025年1月2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祥礼步行至西乡县莲花北路“吉香婆麻辣烫”餐馆店,采用上述相同手法窃得店内现金20元。随后又进入隔壁“买椒妹乌鸡米线酸辣粉”餐馆店内,使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店内与收银机相连的钱箱窃走,后将钱箱内673元现金拿走,钱箱随手丢弃。经西乡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钱箱于基准日2025年1月21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100元。
2025年2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祥礼骑自行车来到西乡县中航广场向北“零食有鸣”店铺,采用上述相同手法窃得店内现金790元。
经核算,被告人胡祥礼采取上述手法盗窃数额共计2041元,造成被盗商铺门锁毁损,价值共计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祥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祥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实施盗窃,盗窃数额204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祥礼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顺琴
检察官助理 徐原原
2025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胡祥礼现羁押于西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内含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换押证一套。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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