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留坝检刑诉〔2025〕1号
被告人蔡宗保,男,1983年1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831223****,*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留坝县**镇**村**组**号,无固定居所。2005年8月4日因盗窃被汉中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7年9月17日因盗窃被汉中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0年8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留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留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2024年7月6日因盗窃被留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24年9月9日因盗窃被凤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4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留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4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留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宗保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10月至2024年10月,被告人蔡宗保以随机拉车门的方式,多次在留坝县盗窃未上锁的小型普通客车内财物,共计人民币8800元。其中,2023年10月8日晚上,蔡宗保在留坝县**镇**村**组罗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车内盗窃现金1500元;2024年5月的一天晚上,在留坝县**镇**公司门口何某某停放的车内盗窃现金800元;2024年9月24日晚上,在留坝县**镇**村移民安置点杨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车内盗窃现金6500元。以上盗窃所得赃款,蔡宗保部分用于日常生活等开支,部分丢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罗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唐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6.被告人蔡宗保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宗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宗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宗保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留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耿海波
检察官助理 张 卓
2025年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卷一册;
3.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个人中心
退出
无障碍
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