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刑诉〔2025〕130号 

  被告人贺甜甜,女,*族,1994年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4011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睢阳区,住雎阳区**乡**村**号,农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9月4日被环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5年7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甜甜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5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贺甜甜因征信不好无法正常办理贷款。2024年7月,贺甜甜通过网络认识自称贷款中介的人,随后添加了对方微信(微信号:zm122****),欲办理贷款,并通过微信向对方发送了自己名下常用的中原银行账户(尾号7112)流水截图。对方称贺甜甜的银行流水不够,需要刷流水证明还款能力。贺甜甜明知贷款不需要刷流水且通过网络查询刷流水属于“跑分”,系违法犯罪行为,便停止了联系。

同年8月初,贺甜甜因资金紧张,再次通过微信联系前次联系的上线,并向对方提供了自己的中原银行卡及身份证照片。同月28日,贺甜甜按照对方指示到达南阳市刷流水,对方来了三名男子,三人驾车将贺甜甜拉到一家中原银行附近,坐在后排的男子将贺甜甜的手机拿走称要查看实时汇款情况。随后,贺甜甜提供的中原银行卡内入账4万元,贺甜甜按照对方指使进入中原银行取款,银行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反诈中心提示此钱属于快进快出,有帮别人洗钱嫌疑”,不予办理。走出银行后,贺甜甜又跟随三名男子来到当地一家农村信用社,在ATM机上帮助取现2万元。此时,贺甜甜的中原银行卡内又入账3万元,贺甜甜通过对方三人的聊天信息已判断出银行卡内入账资金系犯罪所得,但贺甜甜因担心三人会强行控制不让离开,遂跟随三人在南阳市另一家中原银行柜台取现4万元。卡内剩余的1万元未能取出,对方让贺甜甜在第二天将钱提到微信上再转至他们指定的微信账户,后贺甜甜离开南阳市回到商丘。次日,贺甜甜发现其提供的中原银行卡在作案当日已被公安机关冻结,遂向当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经查,被害人赵某某被骗3万元和被害人杨某某被骗4万元全部转入贺甜甜的中原银行卡。

2024年9月4日,贺甜甜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上游犯罪被害人报案材料、案涉银行卡交易明细、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贺甜甜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甜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甜甜明知系犯罪资金仍取现交付、帮助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贺甜甜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贺甜甜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将被告人贺甜甜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柳

                                                                                            

2025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贺甜甜现被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