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4〕13号 

  被告人张文圣,男,1996年10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61026*****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住临洮县********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5月30日临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文圣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3月,被告人张文圣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17858500********,开户名:张文圣)和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08142600********,开户名:张文圣)提供给诈骗团伙用于转移诈骗资金,两张银行卡总流水1308597.6元,涉案金额200000元,涉案1起,被告人张文圣从中获利13000元。

2023年3月,被告人张文圣先后介绍王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及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提供银行卡转账,同时,何某某介绍高某某(另案处理)向张文圣提供银行卡。王某某等四人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①卡号:62166085000********,户名:王某某,开户行:中国银行;②卡号:62305240400********,户名:高某某,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③卡号:62179061010********,户名:张某某,开户行:中国银行;④卡号:62170042600********,户名:李某某,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出租给诈骗团伙用于转移诈骗资金。现查明:王某某等人提供的银行卡总流水5616516.43元,其中王某某银行卡总流水459012.43元;李某某银行卡总流水2208980元,涉案金额2198000元,涉案1起;高某某银行卡总流水864750元,涉案金额390566元,涉案19起;张某某银行卡总流水2159934元。张文圣从中获利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文圣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文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文圣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文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洮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杜艳        

2024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临洮县**镇**村**社**号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