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刚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刚检刑诉〔2025〕5号 

  被告人斗拉,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5211986*********族,文盲,群众,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县,住共和县**镇**村**号,无业因涉嫌诈骗罪,经刚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4年11月2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院批准,于2024年12月31日被刚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刚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斗拉涉嫌诈骗案,于2025年0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0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5年02月27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08月至2024年11月,被告人斗拉在没有牛羊、车的情况下,使用自己微信在所添加的微信群内发布售卖羊的虚假消息或关注群内有购买意向的人,并相互添加好友,通过微信发送虚假视频、照片获取他人信任,收取钱款后以各种理由推脱牛羊交付、拒不退还定金,被告人斗拉以上述方式骗取七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1150元,所得赃款用于酒吧等娱乐场所消费。具体事实如下:

1.2024年08月20日,被告人斗拉在一微信群内看到被害人昂某某发布的求购牦牛信息后,遂产生采用虚构自己有牛可以出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的意图,并主动添加被害人微信,以自己急需用钱为由让被害人昂某某先行转账,被害人昂某某于2024年08月20日至2024年08月25日通过微信先后三次向被告人斗拉转账共计人民币9000元。

2.2024年10月09日,被告人斗拉在一微信群中看到被害人玛某某发布的求购牦牛信息后,遂产生采用虚构自己有牛可以出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的意图,并主动添加被害人微信,将非自己所有的牦牛及马匹照片转发给被害人获取信任,以家人生病急需用钱为由让被害人玛某某先行转账,被害人玛某某于2024年10月09日至2024年10月19日通过微信先后向被告人斗拉转账20笔,共计人民币25700元。

3.2024年10月22日,被告人斗拉在一微信群中看到被害人三某某的求购车辆信息后,遂产生采用虚构自己有微型货车可以出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的意图,并主动添加被害人微信,将非自己所有的微型小货车照片转发给被害人获取信任,以家人生病急需用钱为由让被害人三某某先行转账,被害人三某某于2024年10月22日至11月01日通过微信先后向被告人斗拉转账5笔,共计人民币5200元。

4.2024年10月23日,被告人斗拉在微信群中看到被害人多某甲发布的求购牦牛信息后,遂产生采用虚构自己有牛可以出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的意图,并主动添加被害人微信,将自己已经出售的8头牦牛照片发送给被害人获取信任,以家人生病急需用钱为由让被害人多某甲先行转账,被害人多某甲于2024年10月23日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斗拉转账人民币13000元。

5.2024年10月27日,被告人斗拉在微信群中看到被害人索某甲发布的求购母羊信息后,遂产生采用虚构自己有羊可以出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的意图,将自己已经出售的羊群视频发送给被害人获取信任,以家人生病急需用钱为由让被害人索某甲先行转账,被害人索某甲于2024年10月27日至10月28日先后三次向被告人斗拉转款共计人民币33750元。

6.2024年11月04日,被告人斗拉产生采用虚构自己有牛羊可以出售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的意图,遂在一“牛羊交易”微信群发布售卖羊的虚假消息,吸引有购买意向的人,并相互添加好友,被害人娘某甲看到该信息后主动添加被告人斗拉微信,被告人斗拉以自己生病住院急需用钱,让被害人娘某甲先行转账,被害人娘某甲于2024年11月04日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斗拉转账人民币5000元。

7.2024年11月10日,被告人斗拉在一微信群中看到被害人多某乙发布的求购车辆信息后,遂产生采用虚构自己有微型货车可以出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的意图,并主动添加被害人微信,将非自己所有的微型双排车视频转发给被害人获取信任,以家人生病急需用钱为由让被害人多某乙先行转账,被害人多某乙于2024年11月10日分两次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斗拉转账共计人民币9500元。

2024年11月21日,被害人索某甲因索要被骗款项未果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斗拉被侦查机关从海西州乌兰县公安局办案区书面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移送案件通知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信息、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合同、微信支付转账凭证、微信截屏、微信交易明细、身份证照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索某甲、多某甲、娘某甲、昂某某、三某某、多某乙、玛某某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大某某、久某某、才某甲、金某某、合某某、李某某、史某某、娘某乙、才某乙、索某乙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斗拉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等;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刚公(网)勘(2025)0002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被害人多某乙提供的微信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斗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斗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011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斗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斗拉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斗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斗拉违法所得101150元应当责令其退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刚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永存

检察官助理 切吉加                                              

2025年03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刚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4.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案件移送函、量刑建议书、刑事案件量刑要素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换押证一式三联。